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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本人,並向有關人員公告恢復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恢復政治權利後,將重新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然而,剝奪政治權利造成的壹些負面後果並沒有因恢復政治權利而消除。如果不允許妳擔任司法人員,等等。

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只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他內容主要包括:

1)適用對象。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否剝奪政治權利的批復》,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還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獨立適用,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應當符合本法分則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較輕,屬於某些聚眾犯罪中的壹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獨剝奪政治權利。比如有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其犯罪並無危害性。

2)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剝奪政治權利的計算。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第1款,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4)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當遵守的規則。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5)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由公安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的人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後,罪犯將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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