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憲法序言規定,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無疑問,憲法也是壹部法律,它具有法律的所有特征,包括規範性。因此,憲法也應該適用,以體現其價值和生命力。憲法調整的基本關系是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衍生出國家機關與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其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即最具約束力的法律。不僅法律和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適用要以憲法為準繩,而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壹切活動都必須在憲法的規範下進行。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無疑為其在訴訟中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再次,憲法既是國家的根本法,又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特殊的調整對象和範圍。憲法主要調整國家政權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制度和原則,以及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是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在行政訴訟中,由於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的復雜性,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憲法更具有積極意義。
最後,憲法序言還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並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所有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法院最重要的活動就是審判活動。相應地,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準則和根本法律依據。貫徹實施憲法的主體是廣泛的,方法是多樣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只是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壹種方式。適用憲法是法院維護憲法尊嚴、確保憲法實施的合理而恰當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