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3.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促進機構壹般在縣農業局或相關部門;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不經過1、2、3直接依據土地承包法起訴村委會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部分條款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