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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選擇合夥的法律形式?

(1)投資者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不會讓其他股東的資產清償債務;而個人獨資、私人合夥等無限責任的私營企業,不僅會以個人資產清償債務,還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設立條件、程序和費用

比如,相對而言,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相對寬松,設立手續相對簡單,費用較低;然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嚴格的設立條件、復雜的設立程序和高昂的設立費用。

(3)企業的稅收問題

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所有者和合夥人必須就分配企業盈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就其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從公司獲得稅後利潤分配時,也應當就其分配單獨繳納所得稅。

(4)投資者對企業生命周期的預期。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無限期存在,而不受其股東生死的影響。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深受合夥人和企業主個人情況的影響,合夥人的選擇也很重要,隨時可能因為個別合夥人的死亡和破產而解散。

(5)企業成員的權利和對企業的控制程序。

在獨資或合夥企業中,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絕對控制權;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自己的出資和公司財產不具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二十八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利潤歸合夥企業所有,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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