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追訴期的案件沒有被發現。比如壹個人被殺了,把屍體藏起來20年都不會被發現。那麽這個時候就會說被害人死後的權利。受害者壹直被當作失蹤案件處理。如果兇手自己不說,很有可能在兇手自然生命結束之前,屍體都見不到,被害人的親屬也永遠處於不明真相的狀態。在兇手無論如何也幫不上忙的前提下(連人是死是活都不知道),鼓勵知情人(甚至兇手)站出來說出真相,給親人壹個事實,給案件壹個結論,給受害人壹個墓碑,才是唯壹積極的選擇。這就是所謂的兩害相權取其輕,不是放了兇手,而是放了他。相反,被動的選擇是,這件事永遠石沈大海,即使過了起訴期發現了屍體,也很難知道兇手是誰。
韓勛嶽《漢紀》:“與長輩相約,法為三章;兇手死亡,傷者受罰,盜竊罪。”《約法三章》是我們國家流傳最廣的傳統之壹。兇手必死是我們的傳統觀念,將罪犯繩之以法是最簡單的正義。但還是有壹句話叫“冤有頭,債有主”。我甚至不知道人死了沒有,甚至不知道有沒有犯罪事實。我該如何為死者求情?我國刑法追訴期的重點是犯人頭腦中殘留的那壹點點良知。我記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沒有追訴期的。我估計大部分追訴期過後自首的犯人,要麽快死了,要麽有足夠的錢賠償受害者家屬。比起讓受害者的親屬壹無所有,有些補償總比沒有好。它也是生命先天善的開始,也是兩害相權取其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