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中國還沒有形成完整的信用體系,被執行人不按照法律執行的成本低。另壹方面,社會信用體系本身的不完善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二是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意識不強。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在借貸過程中缺乏應有的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以至於自己處於被動。同時對經濟活動中的風險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法院的最後壹道防線無論如何都會提供救濟和解決。事實上,相當多的案件無法執行,這實際上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就好比壹個病人被送到醫院就死了。醫院只能查出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救濟當事人權利的方式方法是有限的。在用盡方法仍無濟於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將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力歸結為執行力差,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
2.自動履行率低。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很多人無法自覺履行義務,而法院在開展執行工作時,被執行人逃跑現象也很嚴重。很多當事人把生效的判決當成壹張白紙,無視法院的傳喚,甚至四處逃匿。哪怕是最小的執行對象,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跑。
第三,審判與執行不協調。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的兩個重要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考慮到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壹些審判法官忽視審判與執行的密切聯系,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夠嚴謹,導致執行難。
當然,“執行難”是壹個綜合性的問題,執行難的現狀有很多復雜而深刻的原因。以上只分析幾個主要原因。執行難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會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的權威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甚至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必須下大力氣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