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參與綁架,而沒有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相關法律規定的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負此類綁架的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只參與綁架的,構成綁架罪,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暴力或者虐待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綁架後,因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因為法律對綁架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采取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也是死刑,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非常慎重的態度,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綁架他人後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納入綁架罪,不單獨定罪。如果犯強奸罪,應該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