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六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文書。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證人時,要告知其法寶代理人在場時使用。
二、未成年證人有壹名以上法定代理人時,以通知壹人為限。在法定代表人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的代表”的情況下,文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應當填寫代表人姓名,不得填寫機關、組織的名稱。機關、組織沒有固定代表的,可以在文件上寫明“該機關(組織)的代表”。
3.本文件壹式三份,第壹份留存備查,第二份附後,第三份交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壹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以及其他合適的成年人依法到場,並采取適當措施,在適當場所進行,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