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滯工是指承包商(包括法定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後,不能按照總承包或分包合同、開工通知的指示或設計安排進行施工,使施工進度慢於計劃進度或合同進度的現象。呆滯費是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款進場後發生的費用,如因設計或發包人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停工是指由於自然條件、工作設備障礙、雇主關閉、破產和法律限制等外部原因而導致的相關工作的暫時中止。除非停工是由於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承包人可以免除停工造成的損失;減速是行為人故意造成的,停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首先,關於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我們應註意以下規則:
1,承包人的通知義務。即在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承包商應承擔因延遲通知或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
2.隱蔽工程隱蔽前的檢查既是業主的權利,也是業主的義務。在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的情況下,承包人自檢後不能隱瞞工程。同時,法律賦予了承包人延期工期和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的權利。
二、工地停工賠償標準如下:
1.停工時間長,施工技術人員拿不到工資補償,應該離職;
2.施工單位要求留下的保安和管理人員可以支付;
3.能自己搬的設備,比如汽車,不能補償停滯,因為可以搬到其他工地;
4、塔吊、腳手架可按租賃費補償。收集證據,辦理監理和甲方現場代表的簽證,編制索賠計算書並提交給施工單位。
總之,根據法律法規,對於工地停工對員工造成的影響,應依法依規對員工進行補償。賠償的標準取決於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的,發包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和規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4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1.中國律師在虛假訴訟中的責任是什麽?
律師在虛假訴訟中的責任是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如果虛假訴訟的是律師,他需要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虛假訴訟,以捏造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