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涉嫌搶劫罪,基本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如果未成年犯能積極賠償,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獲得諒解書的未成年犯更容易被判緩刑。
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
1.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輕罪豁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教育矯治:對於未成年犯,法律更傾向於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單純的懲罰;
4.諒解書的影響:被害人的諒解可以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素,可能導致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保護措施:對於未成年犯,法院會考慮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寄宿學校教育、社區矯正等。
綜上所述,未成年搶劫犯面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如果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取得諒解書可以增加獲得緩刑的幾率,但最終判決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