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與同學等5人在該縣某鐵路路口玩耍。3點左右,壹輛客運列車從遠處駛來。胡某立即準備了壹些石頭和磚頭,並告訴同學,要向列車投擲石頭和磚頭,在車窗玻璃打開的情況下砸車窗。最後撞上乘客王某,致其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感冒後,提出此案對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學生具有教育意義。在社會上,像石頭這樣的東西經常被扔向行駛中的火車或汽車。中小學生可以從這個案件中吸取教訓,防患於未然,所以這個案件應該在中小學生範圍內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公開審理此案嗎?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開審理,我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按照既定規則:凡65,438+04-65,438+06的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65,438+06-65,438+08的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本案中胡是15,不能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糾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這是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政策。
對此案處理的思考:
教育、說服、拯救重在拯救,目的也是拯救。為了達到挽救的目的,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國家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包括犯罪的未成年人寄予厚望,國家和人民對他們寄予同樣的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處於生長發育期,很多方面都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影響,可塑性很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是復雜的,如果教育得當,也是容易改變的。
此外,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只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才能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才能轉化更多的未成年犯,但主要依靠懲罰或打擊並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甚至往往適得其反。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貫穿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本案之所以不能依法公開審理,正是因為法律的立法目的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