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商品房違法建設的程序如下:
(1)城管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情況,說明規定,制作調查筆錄,確定違法建設性質;
(2)立案、下達違章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需要壹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築拆除通知書》壹般會要求當事人在三至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拆除通知書》會發出,壹般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訴請法院發出限期自拆通知書。這期間會有提醒;
(5)到期後,城管將按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2.商品房違法建設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商品房違法建設的認定標準如下: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的;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有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者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