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判刑是什麽?
1.民事責任:繼承人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2.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遺囑,只處以剝奪偽造人繼承權的刑罰,而且僅限於偽造情節嚴重的。也就是說,不對特定民事主體造成困難的偽造行為,不會喪失繼承權。這樣的懲罰太輕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各繼承人的財產,個別繼承人通過偽造的方式私自侵吞,嚴重違背了自己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應受到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匹配的更為嚴重的處罰。
其實從實質上來說,如果涉及到被繼承人財產的處置,偽造事實上已經觸犯了刑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詐騙罪的概念在法學界被普遍接受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或者維持被害人的認知錯誤使其處分財產。偽造人通過偽造遺囑,使其他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誤認為自己不具有繼承資格,從而不再追求自己的權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遺囑的執行人可能不僅限於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密切的非繼承人也可能受經濟利益的刺激,通過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非法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民法典》沒有規定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因為不享有繼承權,剝奪繼承權的處罰不會有任何懲罰和示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刑法非常有必要介入追究偽造者的刑事責任,這也為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司法實踐所證實。在偽造者為繼承人的場合,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刑法不介入仍是可取的。在非繼承人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情況下,只有進行刑事處罰,才能真正使責任與損害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