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14以上的女生自願和男生私奔,女生父母沒有追究。這種私奔並不違法;
2.不管未成年女孩願不願意,只要女孩父母不同意,就構成犯罪,對方父母可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起訴當事人。
3.還有就是女生不願意,當事人和女生私奔也構成犯罪。
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轉移婦女、兒童。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對販賣兒童罪的處罰如下:
1,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未成年私奔是否違法,要看情況。如果違背女生意願和她私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
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
第262條
拐賣兒童罪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62-1條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62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