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婚生育子女,女方生育後遺棄的,情節嚴重的,構成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第261條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未婚生子是否違法?
非婚生孩子是違反計劃生育法的,沒有結婚登記就生孩子是違法的。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未婚子女會面臨以下問題: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才能結婚。未成年男女同居不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只能視為非婚同居。同居期間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
(2)如果是非法同居的壹方提出分手,由於雙方婚姻關系不成立,且女方是自願與男方同居,沒有受到脅迫等外力影響,不存在賠償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三)子女是男女雙方非婚同居期間所生,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四)關於男女雙方銀行賬戶存款的歸屬問題。因為男女關系不合法,只是未婚同居,所以不能按照夫妻有財產的標準分割,而是按照合夥財產的分割方法。
(五)未婚男女同居是同居關系,法律不承認。
(6)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法律對個人生活的隱私變得更加寬容。只要不損害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間自願同居已經成為法律不會幹涉的個人生活方式選擇。在此提醒選擇這種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寬容的同時,也在表明自己的立場:不幹涉、不保護無配偶者的同居關系。如果同居後雙方決定分手,需要自行解決。對於這種從未登記結婚卻希望法院“名正言順”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第三,遺棄罪的構成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以其他方式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有扶養義務,拒絕扶養。
(壹)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義務的來源不限於親屬法的規定,而應確定為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義務的來源。比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者,對他們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病人,有贍養義務;帶他人未成年子女到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以前的行為危及他人生命和身體的人有義務支持他們;諸如此類。
(二)行為對象是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老年人和年輕人沒有明確的年齡界限,疾病的類型和程度也沒有確定的標準。都需要以“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相關。
(3)行為內容為“拒絕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