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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中,18以下的殺人犯怎麽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已進入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對刑法所禁止的壹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未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的殺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周歲以下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爆炸、投毒、販賣毒品、放火、強奸、搶劫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滿18周歲的人犯殺人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適用死刑。民事賠償方面,先以本人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王超被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壹,他必須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而不是通過資助或者接受他人饋贈的方式獲得財產;第二,他們可以把這部分收入作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包括自己衣食住行的壹般需求,可以維持當地人的壹般生活水平。

擴展數據: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參加法律允許自然人參加的所有活動。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賦予18以上公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要考慮其智力、辨別力等自身情況,而非經濟狀況。

同時,法律特別規定,後者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考慮公民雖在18以下,但達到壹定年齡,有壹定辨別能力,有經濟來源。賦予他們獨立行為的能力,有利於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是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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