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為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
對未成年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犯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系首次犯罪、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對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未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對其在未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同壹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其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除刑法規定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壹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對未成年犯罪分子,根據其罪行,可以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2)防衛過當或規避風險;
(三)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4) * * *同壹罪行的共犯或被脅迫的共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基準源
中國政府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