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充協議的生效時間與正式協議的生效日期相同,在正式協議有效期內具有法律效力,隨著正式協議的失效而失效;
2.如果正式協議可以續簽,補充協議的效力可以變更為與正式協議相同。在正式協議及其續簽協議的有效期內,具有法律效力,並隨著正式協議的到期而失效;
3.妳可以偷懶。補充協議長期有效。除非補充協議條款中明確規定其有效期與正式協議不壹致,否則正式協議到期時補充協議自動失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表示不能變更,則補充協議中對條款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後,如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擬定補充協議。起草合同補充協議時,應註意幾個必要信息:
1,雙方基本信息要全面具體;
2、說明補充協議的理由;
3.協議中補充或變更的內容。
協議是社會生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是壹種合同文件。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實踐意義的文件。協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是指社會團體或個人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和事務時常用的“契約”文件,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共同宣言、聯合聲明、條款等。狹義的協議是指壹個國家、壹個政黨、壹個企業、壹個團體或個人就某壹問題進行談判或協商後所締結的具有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性文件。協議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