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並不違反社會契約。刑事古典學派認為,國家是否有權殺人是壹個社會契約問題。任何要求國家保護生命的人都必須被賦予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利,國家擁有死刑權是理所當然的。
“殺人者死”是壹種本能的復仇欲望,體現了原初的正義觀。復仇的基本要求是懲罰之惡與犯罪之惡的對稱。因此,對謀殺的唯壹報復只能是死刑。
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作用。因為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許多環保主義者把死刑作為保留死刑的主要原因。最簡單的證明就是,如果他們選擇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恐怕沒有人會選擇死刑。至少在目前,死刑在沒有被設計成有效替代死刑的前提下,無疑具有最大的威懾功能。死刑是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重新犯罪能力的必要刑罰。死刑同時完全剝奪了罪犯的犯罪能力,因此具有最有效的個體預防功能,這也是死刑保留論者主張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從經濟或者功利的角度來說,壹般來說,處決罪犯確實比長期監禁要便宜。但是,人生的價值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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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