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的壹項基本原則,又稱“保險利益原則”或“保險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權利或者利益。即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遭受損失或利益損失。
2.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將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充分、準確地告知對方,不存在虛偽、欺騙和隱瞞。此外,這壹原則不僅應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得到遵守,而且應在合同的整個有效期和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得到遵守。
3.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作為直接的、最近的原因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範圍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4.損失賠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以使其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