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條例》
第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標準:
(壹)勞動防護用品和礦山安全儀器的品種、規格、質量和等級,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為實施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規定的相關技術術語、符號、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和安全技術要求;
(三)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檢驗、檢測和報廢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工礦企業安全生產法規;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
(六)應急救援規則、程序、標準等技術規範;
(七)安全評價、評估、培訓和考核標準、總則、導則、規則等技術規範;
(八)證券中介服務規範、規則和標準;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的相關技術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技術要求。
第七條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對設計、施工、制造、試驗、檢驗等技術事項作出壹系列統壹規定,標準化對象的名稱應與規範、規則掛鉤,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統壹工藝、操作、安裝、鑒定、管理等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標準化對象的名稱應與安全法規或規程掛鉤,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規定某壹特定設備、裝置和防護用品的安全要求,或在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方面提出要求。,且標準化對象的名稱應與安全技術條件或技術條件掛鉤,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僅包括部分技術特征的,應當以標準中描述的標準化對象和技術特征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對標準化對象的全面描述,標準化對象應命名為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概括性規定的,標準化的對象及其技術特征應與導則、總則相聯系,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安全生產標準的內容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標準化的對象應當與安全生產條件掛鉤,作為安全生產標準的名稱。
第八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組織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安全生產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65438+2月65438+5月前,向總局提出下壹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制定和修訂的項目建議。安全生產標準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制定或修訂的必要性;
(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
(四)竣工期限;
(5)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