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負責監控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後果的;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設置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中心、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審批權限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醫學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臨終關懷中心的審批權限另行規定。
擴展數據: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醫藥衛生法。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
2.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有些行政法規是直接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比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3.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並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並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醫院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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