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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四種情形

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四種情形:

1.行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合理處理自然人自己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披露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侵害其切身利益的信息除外;

3、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4.自衛和緊急避險。根據規定,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果緊急避險人是受益人,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責任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或者由其他受益人分擔。

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某些行為或事件的不利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受到損害才能請求法律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作為民事責任的重要要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客體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

4.演員的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有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綜上,在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四種情形中,行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合理處理自然人自己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披露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侵害其切身利益的信息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6條

行為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自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犯其切身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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