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70條: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這就明確了視聽資料在民事案件中是合法的。
但是,根據“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
案例:
張訴李民間借貸糾紛案。庭審中,張某提交了與被告人李某庭審時的錄音,證明其借給被告人李某2萬元,同時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因為是朋友關系,所以不欠票據。
被告李某辯稱,這是張某為感謝李某而贈與的,不是借款,雙方是贈與關系。
本案中關於電話錄音的證據存在分歧:
第壹種意見是電話錄音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可以采信。
第二種意見是,電話錄音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是違法的,不應采信。
評論:
電話錄音可能是壹個簡單有效的補充證據。因為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原告真實意圖的情況下,對方不會有所防備或者警惕,所以更容易取證。
但在法庭審判中確定錄音證據的效力時(僅指民間借貸糾紛),由於實踐中的各種情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因此,記錄證據的有效性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記錄對象的特異性。記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債務人。只有債務人的言詞才能確認借貸關系的成立。
二、電話錄音應真實完整。電話錄音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債權債務內容。
三、獲取電話錄音的方式不能違反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比如在他人家中安裝竊聽設備獲得的錄音,壹般會被認為是侵犯公民的居住權,無效。
綜上,本案中,錄音符合上述要件,可以受理。
福州法院網-如何認定電話錄音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