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戒毒;
2.自願戒毒;
3.強制隔離戒毒。
對吸毒人員,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其本人及其家屬,並告知其現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吸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為藥物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做廣告。藥物治療收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如果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人身危險,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過程中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