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壹項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壹項基本法律規則。誠信原則是壹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誠實守信原則在以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無論合同是否成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