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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是如何具體規定“同命同價”的?

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今日起施行。《解釋》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差別賠償,改為統壹計算城鎮居民。

此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已陸續在全區開展了人身損害賠償規範城鄉統壹試點,其中廣東是首批示範省區。到目前為止實際效果如何?多方回應是什麽?示範點有什麽新情況?此後,記者們進行了采訪。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為統壹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6月5438+2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要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平均消費水平支出計算。 這壹要求是根據當時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國情、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鄉二元結構確立的。

此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修改,是為了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改革創新人身損害賠償規章制度,統壹城鄉居民賠償”的規定,將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差別賠償改為統壹計算城鎮居民。

這壹變化的重要內容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改為按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年平均消費水平計算。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被撫養人生活費將不再與城鄉戶口區別對待,而是按照政府部門匯總機構發布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及其特區、省轄市的城鎮居民指數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表明,統壹選擇城市居民規範,可以更全面地維護被害人權益。特別是如果受害者是農村居民,賠償金額會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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