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的,地方各級法院的壹審判決也發生效力;
2.死刑案件即使二審,也不能在核準前執行。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壹審終審,宣判後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訴或抗訴的問題。
下列案件實行壹審和終審:
1,選民資格案;
2、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4.財產被認定為無主的案件;
5.確認案件的調解協議;
6.實現擔保權益的案例。
中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情況: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為壹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死刑判決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其判決、裁定才能生效和交付執行;
4.民事訴訟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
1.錯誤的壹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就可以得到糾正,保證了辦案質量;
2、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申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能夠發揮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改進審判工作;
3.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穩定和恢復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綜上所述,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也就是說壹個案件只有經過兩個法院的審理才能宣告終結並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有過不同的審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5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第166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