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受審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受審時和在押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受審時和在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且是故意的,只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局限性:(1)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判處死刑的條件是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
壹.死刑的特點
懲罰性的: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囚犯生命的懲罰。
威懾:威懾和教育那些有犯罪意圖的人。
安慰:安撫遇難者遺屬。
針對性:現代死刑壹般針對罪行十惡不赦、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倫理底線。
殘酷:最古老、最嚴厲的懲罰。
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二。死刑和緩刑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上是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形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形應當緩期執行?
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有犯罪嫌疑。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現。
3、在犯罪中是否是* * *共犯。這也主要是考慮到其主觀惡意不大。
4.演員的危險。如果行為人是十惡不赦的壞人,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被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如果事件的起因是受害者造成的,那麽死刑也要適當考慮。
6.有沒有可能成為活生生的證據?比如,如果行為人是壹個特大犯罪集團的內部人員,如果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有可能被打斷,所以適當考慮死緩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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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