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禁止吸食、註射毒品,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規定:
1.本決定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