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論哪種精神病人犯罪,都要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進行鑒定,才能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經鑒定,無行為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時被鑒定為部分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時被鑒定為完全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量刑情節。
我國刑法第18條專門規定了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壹)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明確規定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在確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要看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期內犯罪。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也應當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精神病人犯罪並不能免除。精神病人犯罪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