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刑法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事責任能力是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並根據自己的行為控制自己行為與否的能力。從規定的意義上說,意味著我國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十二歲。這是我國刑事制度的重大變革,也是立法機關對近期發生的極端惡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回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壹個系統工程,需要不斷完善矯正教育體系。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不僅是壹個法律問題,也是壹個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