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賠償;
2、賠償和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3.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及原告、被告、代理人和其他行政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守的準則。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如下:
1.規定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2、其解決的爭議是政府機關與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
3、行政訴訟的規定,是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4、行政訴訟爭議的當事人,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5、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