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訴訟: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這只是法律規定。實踐中,除刑事訴訟外,民事事項基本以標的金額為準,行政以行政機關級別為準。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是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的管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壹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因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應限於性質嚴重或涉外的案件。
擴展數據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下列案件:
壹是依法審判自己管轄的、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和申訴;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4.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根據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情況,決定國家賠償;
六、經法定刑核準判處刑罰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除審理案件外,還負責全國法院執行工作的統壹管理和統壹協調。目前,全國各地法院每年都受理大量的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局,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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