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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錄用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常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員工應聘時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因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

3.沒有政府規定的用工手續或不出示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

4.醫院體檢不合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在行業健康要求的;

5.隱瞞病史或以欺騙手段獲得醫學檢查;

6.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不適合企業所在行業的疾病的;

7.虧空、拖欠原單位的未清償公款;

8.在試用期內有欺騙、隱瞞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

9.與原服務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在本企業任職的;

10.試用期內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11.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不符合崗位要求;

12.員工的缺勤率達到壹定比例;

13.試用期目標無法實現;

14.試用期評估不合格者;

15.未通過資格證書考試的

16.員工未能在入職後1個月內提供公司要求的聘用文件或未按要求辦理聘用手續;

17.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其他聘用條件。

註意事項:

1.企業在入職或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列明具體錄用條件,並盡可能將錄用條件細化為考核指標,明確試用期考核的部門、時間和方式,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2.對於試用期員工,企業每月應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結果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3.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並在試用期內告知勞動者。試用期過後,不能再利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4.準確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填寫試用期不稱職。入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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