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是買賣法的壹個分支,整體上屬於民商法。界定拍賣法應著眼於其調整的特殊關系。拍賣法是以拍賣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拍賣法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拍賣法調整的是拍賣的法律關系。拍賣法律關系是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由壹定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構成。
第二,拍賣法中的規範主要是權利和義務的規範。當然,拍賣法也起到壹定的組織作用,比如規定國家相關機構的管理職責、拍賣企業的組成規則等,但更重要的是規定了拍賣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拍賣法中的程序規範主要體現在拍賣的實施上,所以可以說拍賣法主要是實體法和程序法。
第三,拍賣法以拍賣規則為核心。其中包括最高價中標規則、底價規則、瑕疵請求規則、禁止參與規則、落槌後不得反悔規則。這些規則涉及拍賣中的每壹個參與者,圍繞這些規則建立了壹個主要的“法律鏈”,將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壹起。
第四,拍賣法是相關規範的總和。將《拍賣法》僅僅理解為壹部法規是不合適的。其實任何壹個法律部門都可以有壹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任何壹個法律部門都必須是壹個開放的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為例,我們需要參考我國《民法通則》對拍賣當事人能力的規定;關於定向拍賣,需要參考我國《文物保護法》和《煙草專賣法》的規定;關於合同的訂立,需要參考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其他如產品質量法、工商管理法、民事訴訟法等等。總之,只有開放的體系才是科學完整的體系。拍賣法應該包括與拍賣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是所有這些相關規範的總和。
(2)拍賣法的原則
拍賣法確立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三公”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公開性原則體現了拍賣的公開形式和公眾參與,體現了拍賣是最透明的買賣方式;公平原則體現了拍賣當事人的平等參與,任何拍賣中拍賣主體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拍賣過程中的競爭也應該是平等的。正義原則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不允許壹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權利和義務應始終保持對等;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拍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誠信相見,不得以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