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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後兩個月沒有表達的遺產還有效嗎?有沒有法律效力?

壹般兩個月不聲明視為放棄遺產,沒有法律上的利益。受遺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不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但既然得知自己被遺贈兩個月,那麽只要能證明自己知道自己被遺贈不足兩個月,就可以繼續接受遺贈。

法律分析

除非立遺囑人撤銷或變更,否則法律遺囑壹般無效。這個題目所謂的有效期是2個月,應該不是指遺囑的有效期,而是指捐贈遺囑的受贈人接受捐贈的法定時間。只要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不是法定繼承人,遺囑就視為贈與,指定的受贈人就是受贈人。遺囑繼承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的流轉,充分利用財產,防止繼承人睡權,國家對繼承人繼承權的保護期限作了壹定的規定,具體如下:壹是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期限作了規定。其次,規定了繼承權受侵害時請求保護的期限。法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其繼承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的,喪失提起訴訟請求保護的權利。綜上所述,受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未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遺贈,不再受法律保護。當然,受贈人也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證明自己知道受遺贈不足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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