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要求海南離島旅客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商品,或者將購買的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轉賣;購買或提取免稅商品時,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合規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海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島旅客免稅購物的監管辦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對壹個日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3次以上的,海關可暫停其離島免稅業務,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取消離島免稅商店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店也要按照進口商品繳納相應的稅款:
(壹)向規定範圍以外的對象銷售免稅商品;
(二)超出規定的品種或者限額、配額銷售免稅商品的;
(三)未在海關批準的區域內銷售免稅商品的;
(四)未按照海關監管規定辦理免稅貨物報關、入庫、倉儲、銷售、交付、核銷等相關手續的;
(五)出租、出讓或轉讓免稅店經營權。
第十七條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
(壹)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商品或者將購買的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倒賣的;
(二)提供虛假的身份證件或者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身份證件或者旅行證件,或者在購買、提取免稅商品時提供虛假的離島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利用他人購買免稅商品離島資格和配額購買免稅商品牟取非法利益,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走私的;離島免稅商店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從事走私活動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