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或者其財產領域內,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對等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7]請求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3.被執行財產為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被執行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的,股權或者股份發行公司的住所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被執行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被執行財產為到期債權的,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5.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後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駁回;如果已經采取執行措施,則應將受控制的財產移交給最先立案的執行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第37-1條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違反職務所應盡之特定義務而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根據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