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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犯罪的立案標準

汙染環境罪是指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和其他汙染物,嚴重破壞環境,危害公眾安全或者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環境汙染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汙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必須達到故意汙染環境的程度。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肯定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環境造成危害,但還是故意犯罪。

2.汙染環境罪的客觀方面:犯罪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及其他汙染物;

(二)破壞環境,危害公眾安全或者健康的;

(3)犯罪行為後果嚴重,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3.汙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根據犯罪情節和後果,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之,環境汙染犯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犯罪分子必須具有故意汙染環境的主觀故意,同時犯罪行為必須具備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等汙染物,破壞環境,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等客觀條件。量刑時,法院會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後果進行判斷,依法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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