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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公證在哪裏辦理?

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依法應當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在工作學習過程中,需要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並加蓋公章,為有效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當事人可憑個人身份證直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當事人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證明,由相關負責人蓋章簽字,然後報社區民警簽字蓋章。

無犯罪證明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無犯罪證明的辦理流程如下:

1.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居委會相關負責人了解具體要填寫的內容,然後蓋章簽字;

2、片警,簽名蓋章;

3.在派出所簽字蓋章;

4.攜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綜上所述,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當事人可以憑個人身份證直接在當地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201條

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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