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概念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壹定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歸責原則主要適用於壹些高風險、高風險領域,如環境汙染、產品責任等。
第二,無過錯責任下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受害人承擔初始舉證責任:受害人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損害結果與行為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受害者要求賠償的基本前提。
行為人承擔免責的舉證責任:壹旦受害人完成初步舉證,行為人需要承擔免責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是由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造成的。
應當指出,無過失責任原則下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法律後果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行為人壹旦不能證明免責,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能是賠償責任、停止侵權責任等。同時,受害人也有權要求加害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
總而言之:
無過錯責任由誰承擔舉證責任,主要看具體案件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壹般情況下,受害人需要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而行為人需要承擔免責的舉證責任。但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規定: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