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多,對上市公司有影響,會影響其在公眾中的形象。公眾可能會認為上市公司剝削工人,這可能會嚴重影響股價。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壹般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於履行職務,由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不會因職務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而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與之打交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應當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賠償損失。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損失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在履行公司職責,公司在承擔相關責任後,也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其損失。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