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所有7座以上載客汽車和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駕駛員,應當具有校車許可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對於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交警部門將嚴格依法對校車駕駛人和校車所有人進行處罰。對於超速、超員等違規行為的校車,交警部門嚴格監控,依法查處。對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消其駕駛校車資格。同時,其他車輛不避讓停靠在學校的校車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麽?
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
1.從事特定活動需要許可的事項。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且數量有限的事項。
3.資格問題。
4.通過檢測、檢驗、檢疫等方式審批相關物品。
5.確定登記主體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