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經營者有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開具發票的依據是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報銷的單位和不需要報銷的個人沒有區別。他們不能僅僅因為單位需要報銷就開發票,個人不需要報銷。
經營者向消費者開具發票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壹,要根據國家法律來發。我國對發票的管理是嚴肅而嚴格的,發票的相關問題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發票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例如,《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應按照商業慣例發行。商業慣例是指人們在商業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規範,是在長期的交易活動中形成的習慣做法。按照商業慣例,在應當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經營者也有義務出具,否則就沒有必要主動出具單據。比如橡皮擦、鉛筆之類的小商品,商店裏壹般不開發票,而大宗商品的買賣、運輸都形成了開發票的習慣。
第三,消費者索取,經營者必須出具。雖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不必開具發票,但消費者索要發票時,經營者不得拒絕,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