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憲法
主要包括憲法法典和其他憲法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十個方面:
1,憲法法典;
2、國家組織法和選舉法:
3.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集會、示威和遊行法》。
4.民族區域自治法
5.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立法法:
7.授權法;
8.國籍法;
9.國旗和國徽法;
10,其他憲法法律;如《國家賠償法》
(2)行政法
它是調整國家行政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壹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
1.壹般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2.特別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教育法等。
(3)民法
它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或者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法組成。
1,民法通則是民法學系的基本法;
2.單獨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擔保法。
(4)刑法
它是指規定犯罪和懲罰的法律。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壹個基礎法律部門,也是最受關註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刑法典:如刑法;1979通過,1997修改,1999修改,65438+25二月,2001八月,31和65438+29二月分別修改。
2.單獨的刑法:如《國家安全法》。
3.散見於其他法律中的其他法律規範:如商標法、專利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5)商業法
1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
2.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
㈥經濟法
1是調整國家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
2、經濟法主要包括:
(1).與企業管理有關的法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與財政、金融、稅收有關的法律,如《商業銀行法》。
(3)與宏觀調控相關的法律,如《會計法》。
(4)關於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的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㈦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1、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
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規定等。目前這個部門法還是比較薄弱的。
㈧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
1、自然資源法是指對各種自然資源進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包括:
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
2、環境保護法是指保護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主要包括:
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環境法也是壹個新的法律部門,需要進壹步加強。
(9)程序法
程序法又稱“程序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相關訴訟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公證法1982。
4、調解法,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通則》
5.仲裁法,比如仲裁法65438+8月0994。
6.勞動教養法和勞動改造法,如監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