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藥品屬於國家規定的專賣品,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將構成非法經營罪。無證經營藥品是藥品行政執法中常見的違法行為之壹,不僅嚴重阻礙了藥品零售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對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構成威脅,藥品監管部門壹直將其作為重點打擊對象。無照經營藥品可能涉及多個刑事性質的競合刑,包括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壹定要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以構成。只要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就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審查醫生處方和藥品醫囑的適宜性。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者應當遵守本法關於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