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主要表現在: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同時,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統壹的市場規則和統壹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制統壹,首先要維護法制內部的和諧統壹。憲法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與法律的這種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即憲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
2.與法律相比,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或者相違背,否則因違憲而無效。
3.憲法是壹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二、憲法權力:
根據憲法規定享有的權力。憲法權力是憲法制定者通過憲法規範授予憲法權力行使者的權力。因此,憲法權力是壹種“授予權力”,憲法權力的行使者不能自行創造。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凡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憲法權力行使者的權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余權力原則。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憲法權力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不同的主體身份可以分為國家機關的憲法權力、社會組織的憲法權力和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力。從憲法權力的作用來看,可以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監督權。憲法權力必須以憲法權力的行使者具有行使憲法權力的資格為前提,即只有基於“憲法權力”才能使憲法權力正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