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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退款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不違規,只要經營者確實能按照約定在產品或服務出現質量問題時給消費者退款,就不違法。否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表示性能、功能、來源、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廣告。商品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服務應準確、清晰、易懂。廣告中標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有贈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楚。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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