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計算機罪,即利用外力破壞計算機設備或系統。包括砸、割、燒等暴力行為。針對計算機外部設備,編造計算機病毒、“蠕蟲”程序、設置邏輯炸彈、發送郵件炸彈等。、破壞計算機系統和網絡,使計算機和網絡無法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等。
2.竊取計算機數據罪是指竊取計算機內部信息的犯罪行為。
3.濫用計算機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財產犯罪(通常是盜竊、詐騙、貪汙、挪用等。)以及侮辱誹謗、危害國家安全、傳播淫穢物品、殺人、傷害等其他犯罪。、在計算機系統中輸入或者傳播非法、虛假的信息和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等。
4.竊取計算機服務罪是指無權使用計算機系統的人擅自使用,或者計算機系統的合法使用者在規定時間以外、超越服務權限使用計算機系統。
5、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即行為人非法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